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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流动党员的各项管理,经党总支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管理,遵循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壮大党的力量、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努力做到“管住、管活、管好”。
  二、党员外出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6个月以上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应按规定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在验证后要及时接受,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
  四、党总支每半年开展一次流动党员普查登记,掌握流入党员的基本情况。对于没有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或转来党员身份证明的流入党员,要督促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的,暂不承认其党员身份。 
  五、要把接受的流入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流入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流入党员在组织活动中,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出党员,要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其保持经常的联系,并定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上的记载内容,详细了解其外出期间的表现。
    七、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确实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地的,也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流出地党组织配合。评议结果提供给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八、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档案,不让任何一位流动党员脱离党组织。
    九、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预备党员,如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原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流入地党支部应负责介绍有关情况,出具鉴定材料。
    十、未尽事宜,按党章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