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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党员智能卡 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2013/7/25 15:16:28 建华文创园党支部

 

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杭州市拱墅区党员智能卡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拱墅区基层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组织部                                                     
                    2013年6月14日
 
 
 
杭州市拱墅区党员智能卡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激发党员参与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杭州市拱墅区党员智能卡管理制度(试行)》和《杭州市拱墅区党员“网淘”志愿服务分类量化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拱墅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智能卡积分主要指组织积分和个人积分。
第三条  组织积分主要指党组织、“网淘”志愿服务团队获得的积分。
第四条  个人积分主要指党员、“网淘”志愿者和入党申请人获得的积分。
入党申请人主要指新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第五条  党员智能卡积分不可转移。
 
第二章  组织积分获得
 
第六条  党组织在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时有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一)开展组织生活会、党员大会、党委会议、支部书记会议、支部委员会议、党小组会议、学习培训、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党内活动均可获得4分;
(二)办理党费缴纳信息登记、党内慰问信息登记、党内关爱基金申领信息登记、积分兑换、e卡管理等党内业务均可获得2分;
(三)当日内开展多次党内活动,积分可累加;
(四)当日内对同一党内业务进行办理,积分不累加。
第七条  党组织以补签方式开展党内各类活动,且在活动结束超过2个工作日后登记活动内容的,积分减半。
第八条  党组织在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时有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一)完成党内活动、积分兑换、信息发布等管理工作均可获得2分;
(二)完成支部e站、学习e站、投票e站、入党e站、接转e站、网淘e站、党代表e站等栏目内容维护均可获得1分;
(三)当日内对同一内容进行管理,积分不累加;
(四)当日内对同一栏目进行维护,积分不累加。
第九条  党组织在应用党员智能卡管理系统时有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一)完成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基层党务管理均可获得2分;
(二)完成党员信息编辑、更新等党员数据库管理均可获得1分;
(三)当日内对同一党员组织关系进行接转,积分不累加;
(四)当日内对同一类型数据进行维护,积分不累加。
第十条  “网淘”志愿服务团队在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时有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一)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心理康复指导、家庭关系调解、邻里关系调解、技能培训、文体表演、专题讲座等A类志愿服务均可获得6分;
(二)开展节能减排、电器维修、健身指导、保健养生咨询、家教辅导、学前儿童教育、病患伤残照顾、赈灾募捐、孤残儿童捐助、外来人员子女捐助、困难家庭子女捐助等B类志愿服务均可获得5分;
(三)开展垃圾分类、庭院绿化、种植养护、义务献血、儿童看护、养老陪护、宠物管理、困难家庭帮助、留守儿童结对、空巢老人帮扶、意外灾害救助等C类志愿服务均可获得4分;
(四)开展清洁劳动、治安巡逻、文明劝导、秩序维护、家政服务、用品配送、衣物捐赠、书籍用品捐赠等D类志愿服务均可获得3分;
(五)当日内组织开展多次志愿服务,积分可累加。
 
第三章  党员和志愿者积分获得
 
第十一条  党员在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时有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一)参加组织生活会、党员大会、党委会议、支部书记会议、支部委员会议、党小组会议、学习培训、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党内活动均可获得1分;
(二)办理积分兑换等党内业务均可获得1分;
(三)当日内参加多次党内活动,积分可累加;
(四)当日内对同一党内业务进行办理,积分不累加。
第十二条  党员以手工签到、批量签到、补签等方式参加党内各类活动的,不计积分。
第十三条  党员在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时有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一)参加“三会一课”、党组织领导班子测评、党内双述双评等在线组织生活均可获得1分;
(二)提交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积分兑换、课件配送等党内业务申请均可获得2分;
(三)完成学习讨论、学习视频点播、学习资料下载、信息日志发布等在线学习均可获得1分;
(四)当日内参加多次党内活动,积分可累加;
(五)当日内对同一党内业务进行申请,积分不累加。
第十四条  “网淘”志愿者在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时有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一)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心理康复指导、家庭关系调解、邻里关系调解、技能培训、文体表演、专题讲座等A类志愿服务均可获得6分;
(二)提供节能减排、电器维修、健身指导、保健养生咨询、家教辅导、学前儿童教育、病患伤残照顾、赈灾募捐、孤残儿童捐助、外来人员子女捐助、困难家庭子女捐助等B类志愿服务均可获得5分;
(三)提供垃圾分类、庭院绿化、种植养护、义务献血、儿童看护、养老陪护、宠物管理、困难家庭帮助、留守儿童结对、空巢老人帮扶、意外灾害救助等C类志愿服务均可获得4分;
(四)提供清洁劳动、治安巡逻、文明劝导、秩序维护、家政服务、用品配送、衣物捐赠、书籍用品捐赠等D类志愿服务均可获得3分;
(五)当日内提供多次志愿服务,积分可累加。
 
第四章  入党申请人积分获得
 
第十五条  入党申请人在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时有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一)列席组织生活会、党员大会、支部会议、党小组会议等党内会议均可获得1分;
(二)参加学习培训、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党内活动均可获得2分;
(三)办理积分兑换、党员智能卡开卡等党内业务均可获得1分;
(四)当日内列席多次党内会议,积分可累加;
(五)当日内参加多次党内活动,积分可累加;
(六)当日内对同一党内业务进行办理,积分不累加。
第十六条  入党申请人以手工签到、批量签到、补签等方式参加党内各类活动的,不计积分。
第十七条  入党申请人在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时有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一)提交积分兑换、课件配送等党内业务申请均可获得2分;
(二)完成学习讨论、学习视频点播、学习资料下载、信息日志发布等在线学习均可获得1分;
(三)当日内对同一党内业务进行申请,积分不累加。
 
第五章  积分兑换
 
第十八条  积分兑换坚持服务兑换为主、实物兑换为辅的原则。
党组织、“网淘”志愿服务团队不参与积分兑换。
第十九条  积分可兑换的服务主要指咨询辅导、环保公益、捐资助学、爱心捐赠、帮扶结对、义务劳动、便民利民等“网淘”志愿服务和区党员服务中心各类活动、运河博物馆参观讲解、区图书馆听课券等公益服务。
第二十条  积分可兑换的实物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党徽、中国共产党党旗、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支部书记实用手册、党的基本知识等党务用品和牙膏、香皂、洗发水、沐浴露、洗衣粉等生活日用品。
第二十一条  党员、入党申请人可持党员智能卡到所在辖区党员服务中心(站)或登录党员智能卡e站申请积分兑换。
“网淘”志愿者可持身份证到所在辖区党员服务中心(站)或登录党员智能卡e站申请积分兑换。
第二十二条  积分兑换时间一般为每月1日至5日,如遇节假日兑换时间顺延。
 
第六章  积分星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员智能卡积分实行星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积分星级分为:一星级100分以下,二星级500分以下,三星级1000分以下,四星级1500分以下,五星级2000分以下,六星级4000分以下,七星级7000分以下,八星级10000分以下,九星级15000分以下,十星级15001分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积分星级分为:一星级50分以下,二星级150分以下,三星级300分以下,四星级500分以下,五星级1000分以下,六星级1500分以下,七星级2000分以下,八星级3000分以下,九星级5000分以下,十星级5001分以上。
第二十六条  党员智能卡积分分值不因换卡、销卡等原因而发生变化。
第二十七条  党员智能卡积分出现异常情况时,党组织应当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研究,认定事实,作出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党员智能卡积分考核参照《杭州市拱墅区基层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补签,指活动签到时间超过该次活动次日零时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拱墅区基层党组织
应用党员智能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工作的日常考核,完善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不断激发基层党组织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拱墅区党员智能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主要指街道机关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区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两新组织党组织。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组织检查考核与自查自评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五条  对基层党组织的定期考核,一般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先由基层党组织按照权利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上一级党组织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再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考核等次。
基层党组织应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所属党员进行考核。
第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未达标四个等次。
考核采取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达标,60分以上为基本达标,59分以下为未达标。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定期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街道机关党组织考核
 
第八条  对街道机关党组织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重点考核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等方面的工作实绩。
第九条  街道机关党组织应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党员智能卡的利用率,增强对党员的吸引力和实际使用效果。
第十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街道机关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当年度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的党组织数量占本级及所属党支部数量90%以上计5分,100%计6分;
(二)当年度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90%以上计5分,100%计6分;
(三)引导党员携带党员智能卡参加党内各类活动,当年度组织开展活动12次以上计4分,组织开展24次以上计5分,组织开展36次以上计6分;
(四)当年度每月均组织开展活动1次以上计2分;
(五)当年度参与积分兑换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30%以上计6分,40%以上计7分,50%以上计8分;
(六)做好党费缴纳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员党费缴纳信息登记人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80%以上计2分,100%计3分;
(七)做好党内慰问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内慰问信息登记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内慰问开展实际数80%以上计2分,100%计3分;
(八)做好党内关爱基金申领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内关爱基金申领信息登记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内关爱基金申领实际数100%计3分,如无需登记计1分;
(九)当年度累计补签次数6次以下计4分;
(十)做好专用IC卡开卡、换卡、销卡工作,当年度卡片遗失(破损)比例5%以下计5分,未流失计6分。
第十一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街道机关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支部e站”当年度发布信息12篇以上计3分,发布24篇以上计4分,发布36篇以上计5分;
(二)通过“支部e站”当年度每月均发布信息1篇以上计2分;
(三)引导党员参加“学习e站”在线学习,当年度党员参与学习人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50%以上计4分,60%以上计5分,70%以上计6分;
(四)运用“投票e站”发起在线投票,当年度发起投票2次以上计2分;
(五)运用“投票e站”开展在线投票,当年度参与在线投票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50%以上计4分,60%以上计5分,70%以上计6分;
(六)通过“入党e站”接收并处理入党申请,当年度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计2分;
(七)通过“接转e站”接收并处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申请,当年度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计2分;
(八)通过“网淘e站”当年度每2个月均发起志愿服务1次以上计3分;
(九)依托“党代表e站”做好当年度党代表提案答复及相关工作计2分,如无需答复计1分;
(十)当年度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40%以上计4分,50%以上计5分,60%以上计6分。
第十二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街道机关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管理系统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及时维护党员信息完整性,市民卡对接成功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80%以上计4分,90%以上计5分,100%计6分;
(二)当年度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计3分。
第十三条  当年度组织或参加党员智能卡培训3次以上计2分。
第十四条  使用党员智能卡的流动党员占辖区流动党员数90%以上计3分,100%计4分。
第十五条  当年度按规定应用党员智能卡系统做好党务工作纸质台账,并组织开展专项安全自查1次以上计2分。
第十六条  街道机关党组织对所属党组织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社区党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  对社区党组织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重点考核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等方面的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社区党组织应探索实践,深入推进党员智能卡的应用,增强党员智能卡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社区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当年度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的党组织数量占本级及所属党支部数量70%以上计5分,80%以上计6分;
(二)当年度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40%以上计5分,50%以上计6分;
(三)引导党员携带党员智能卡参加党内各类活动,当年度组织开展活动24次以上计4分,组织开展36次以上计5分,组织开展48次以上计6分;
(四)当年度每月均组织开展活动2次以上计2分;
(五)当年度参与积分兑换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15%以上计6分,20%以上计7分,25%以上计8分;
(六)做好党费缴纳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员党费缴纳信息登记人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50%以上计2分,70%以上计3分;
(七)做好党内慰问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内慰问信息登记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内慰问开展实际数80%以上计2分,100%计3分;
(八)做好党内关爱基金申领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内关爱基金申领信息登记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内关爱基金申领实际数100%计3分,如无需登记计1分;
(九)当年度累计补签次数12次以下计4分;
(十)做好专用IC卡开卡、换卡、销卡工作,当年度卡片遗失(破损)比例10%以下计5分,未流失计6分。
第二十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社区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支部e站”当年度发布信息24篇以上计3分,发布36篇以上计4分,发布48篇以上计5分;
(二)通过“支部e站”当年度每月均发布信息2篇以上计2分;
(三)引导党员参加“学习e站”在线学习,当年度59周岁以下党员参与学习人数占所在党组织59周岁以下党员数30%以上计2分,50%以上计3分;60周岁以上党员参与学习人数占所在党组织60周岁以上党员数10%以上计2分,20%以上计3分;
(四)运用“投票e站”发起在线投票,当年度发起投票2次以上计2分;
(五)运用“投票e站”开展在线投票,当年度59周岁以下党员参与投票人数占所在党组织59周岁以下党员数30%以上计2分,50%以上计3分;60周岁以上党员参与投票人数占所在党组织60周岁以上党员数10%以上计2分,20%以上计3分;
(六)通过“入党e站”接收并处理入党申请,当年度均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计2分;
(七)通过“接转e站”接收并处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申请,当年度均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计2分;
(八)通过“网淘e站”当年度每月均发起志愿服务2次以上计3分;
(九)依托“党代表e站”做好当年度党代表提案答复及相关工作计2分,如无需答复计1分;
(十)当年度59周岁以下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59周岁以下党员数40%以上计2分,50%以上计3分;60周岁以上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60周岁以上党员数10%以上计2分,20%以上计3分。
第二十一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社区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管理系统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及时维护党员信息完整性,市民卡对接成功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50%以上计4分,60%以上计5分,70%以上计6分;
(二)当年度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均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计3分。
第二十二条  当年度组织或参加党员智能卡培训3次以上计2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党员智能卡的流动党员占辖区流动党员数30%以上计3分,50%以上计4分。
第二十四条  当年度按规定应用党员智能卡系统做好党务工作纸质台账,并组织开展专项安全自查1次以上计2分。
第二十五条  社区党组织对所属党组织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区直属各单位党组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区直属各单位党组织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重点考核围绕中心、建设队伍等方面的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区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应运用党员智能卡提高党建工作效率,切实提升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区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当年度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的党组织数量占本级及所属党支部数量70%以上计5分,80%以上计6分;
(二)当年度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70%以上计5分,80%以上计6分;
(三)引导党员携带党员智能卡参加党内各类活动,当年度组织开展活动12次以上计4分,组织开展24次以上计5分,组织开展36次以上计6分;
(四)当年度每月均组织开展活动1次以上计2分;
(五)当年度参与积分兑换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30%以上计6分,40%以上计7分,50%以上计8分;
(六)做好党费缴纳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员党费缴纳信息登记人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80%以上计2分,100%计3分;
(七)做好党内慰问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内慰问信息登记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内慰问开展实际数80%以上计2分,100%计3分;
(八)做好党内关爱基金申领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内关爱基金申领信息登记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内关爱基金申领实际数100%计3分,如无需登记计1分;
(九)当年度累计补签次数6次以下计4分;
(十)做好专用IC卡开卡、换卡、销卡工作,当年度卡片遗失(破损)比例5%以下计5分,未流失计6分。
第二十九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区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支部e站”当年度发布信息12篇以上计3分,发布24篇以上计4分,发布36篇以上计5分;
(二)通过“支部e站”当年度每月均发布信息1篇以上计2分;
(三)引导党员参加“学习e站”在线学习,当年度党员参与学习人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50%以上计4分,60%以上计5分,70%以上计6分;
(四)运用“投票e站”发起在线投票,当年度发起投票2次以上计2分;
(五)运用“投票e站”开展在线投票,当年度参与在线投票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50%以上计4分,60%以上计5分,70%以上计6分;
(六)通过“入党e站”接收并处理入党申请,当年度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计2分;
(七)通过“接转e站”接收并处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申请,当年度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计2分;
(八)通过“网淘e站”当年度每2个月均发起志愿服务1次以上计3分;
(九)依托“党代表e站”做好当年度党代表提案答复及相关工作计2分,如无需答复计1分;
(十)当年度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40%以上计4分,50%以上计5分,60%以上计6分。
第三十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区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管理系统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及时维护党员信息完整性,市民卡对接成功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60%以上计4分,70%以上计5分,80%以上计6分;
(二)当年度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计3分。
第三十一条  当年度组织或参加党员智能卡培训3次以上计2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党员智能卡的流动党员占辖区流动党员数90%以上计3分,100%计4分。
第三十三条  当年度按规定应用党员智能卡系统做好党务工作纸质台账,并组织开展专项安全自查1次以上计2分。
第三十四条  区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对所属党组织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两新组织党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两新组织党组织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重点考核助推发展、凝聚人心等方面的工作实绩。
第三十六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应着眼推动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善于运用党员智能卡平台提高教育效果和活动质量。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两新组织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当年度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的党组织数量占本级及所属党支部数量50%以上计4分,60%以上计5分,70%以上计6分;
(二)当年度应用党员智能卡客户端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50%以上计4分,60%以上计5分,70%以上计6分;
(三)引导党员携带党员智能卡参加党内各类活动,当年度组织开展活动6次以上计4分,组织开展12次以上计5分,组织开展18次以上计6分;
(四)当年度每2个月均组织开展活动1次以上计2分;
(五)当年度参与积分兑换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20%以上计6分,30%以上计7分,40%以上计8分;
(六)做好党费缴纳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员党费缴纳信息登记人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50%以上计2分,70%以上计3分;
(七)做好党内慰问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内慰问信息登记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内慰问开展实际数80%以上计2分,100%计3分;
(八)做好党内关爱基金申领信息登记工作,当年度党内关爱基金申领信息登记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内关爱基金申领实际数100%计3分,如无需登记计1分;
(九)当年度累计补签次数18次以下计4分;
(十)做好专用IC卡开卡、换卡、销卡工作,当年度卡片遗失(破损)比例10%以下计6分,未流失计7分。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两新组织党组织应用党员智能卡e站情况逐项进行考评计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支部e站”当年度发布信息6篇以上计4分,发布12篇以上计5分,发布18篇以上计6分;
(二)通过“支部e站”当年度每2个月均发布信息2篇以上计2分;
(三)引导党员参加“学习e站”在线学习,当年度党员参与学习人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30%以上计4分,40%以上计5分,50%以上计6分;
(四)运用“投票e站”发起在线投票,当年度发起投票1次以上计3分;
(五)运用“投票e站”开展在线投票,当年度参与在线投票的党员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30%以上计5分,40%以上计6分,50%以上计7分;
(六)通过“入党e站”接收并处理入党申请,当年度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2分;
(七)通过“接转e站”接收并处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申请,当年度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2分;
(八)通过“网淘e站”当年度每季度均发起志愿服务1次以上计3分;
(九)依托“党代表e站”做好当年度党代表提案答复及相关工作计2分,如无需答复计1分;
(十)当年度党员运用党员智能卡e站人数占所在党组织党员数30%以上计4分,40%以上计5分,50%以上计6分。
第三十九条  当年度组织或参加党员智能卡培训1次以上计4分。
第四十条  使用党员智能卡的流动党员占辖区流动党员数90%以上计5分,100%计6分。
第四十一条  当年度按规定应用党员智能卡系统做好党务工作纸质台账,并组织开展专项安全自查1次以上计3分。
第四十二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对所属党组织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基层党组织才有资格参加区级以上各种党内表彰,并视情对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被评定为基本达标的基层党组织,上一级党组织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
第四十五条  上一级党组织应对未达标的基层党组织逐个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帮扶措施,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开展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优秀、达标、基本达标等次的基层党组织,要撤销评定等次,对其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补签,指活动签到时间超过该次活动次日零时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