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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制度

    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